(一)基本要求
1.热爱教育事业,具备履行岗位责任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及素质;
2.身心健康,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;
3.在职教师要求45周岁以内,高级及以上教师、市级骨干(学科带头人)、名工作室主持人等,年龄适当放宽。
(二)岗位条件
1.应届毕业生
(1)全日制师范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,专业对口;
(2)具有教师证、普通话合格证等;
(3)有相关行业实习经历、社团活动组织经历;中共党员、学生会干部、学习成绩优异、特长特别突出等条件者优先。
2.在职教师:
(1)全日制师范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;
(2)具有毕业证、教师证、普通话合格证(语文教师要求二级甲等以上,其他老师要求二级乙等以上)等;